根据上外办〔2006〕42号文“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”中第六条的规定,学校将对符合条件、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实施奖励措施。
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于2007年1月15日至1月19日到人事处师资办办理相关手续。
同时提交下列材料:
1. 博士学位证书(原件)(2004年1月1日以后毕业)
2. 学费收据(复印件)
3. 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(原件)
人事处师资办
2007年1月11日